
杨慧律师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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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思明设计中心B座8楼
赠与子女的财产能否再分割?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赠与行为完成之后,所赠与的财产即成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
2.如果赠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明确指明仅赠与其子女一人(而非夫妻双方),则该部分财产应视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但若赠与时没有特别说明仅归一方所有,或者是在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接受的赠与,则该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特定条件下(如离婚)可能会面临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影响分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将共同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行为,在离婚时可能会影响该财产的分割。如果这种转移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者损害另一方权益而进行的,则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该行为无效,并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考虑。但若该财产转移是基于正当理由(如为了子女教育等),并且得到双方同意,则可能不会影响到财产的最终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已通过合法途径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受赠人本人。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否则这部分财产不会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变动而再次被分割。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判断。